位置导航:首页 >> 辅导资料 >> 土地管理基础辅导资料 >> 正文
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土地法律责任一
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添加时间:2007-12-13 10:32:05 打印
土地法律责任

  一、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

  土地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承担土地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土地违法行为。所谓土地违法行为,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规定,滥用权利都可以构成违法。土地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 构成土地违法的只能是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2)土地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所谓不合法的行为是从行为的外部特征看违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不作为)。所谓有过错是指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是从行为的内在方面考察行为的。

  (3)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

  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是指引起法律后果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只有具备这一事实系统的全部事实 (要件),才能构成违法。这些事实(要件)是:

  1.违法行为的客体

  土地违法的客体是土地管理法所保护的土地资源。

  2.土地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这是指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与土地法律要求不相符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要确定土地违法的客观方面,还必须查明行为与造成结果之间的联系。

  3.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公之人员。

  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在行为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 发生。所谓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土地关系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行为,如果只有在客观上造成损害而无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不认为是违法。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例题: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a.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b. 违法行为的客体

  c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d. 土地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答案:a.b.c.d.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违法行为

  (二)民事违法行为

  (三)犯罪

  (四)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将土地违法行为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三种,相应的土地法律责任可分为土地行政法律责任、土地民事法律责任和土地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土地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土地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对土地行政法律主体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其特征如下:

  (1)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判断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况,如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而占地行为属于作为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为而不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由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其公务员)和土地管理相对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3)追究土地违法者行政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惩戒违法人,教育其它人。

  2.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有关土地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发生在土地侵权案件中或者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或因土地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因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又不可能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而采取的一 种方式。

  (2)停止伤害、排除妨碍。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中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人的使用权,但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行为人应排除妨碍。如在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房屋旁挖沟引水,致使地基下沉;又如在平房前建造高楼,影响后方住户的采光等。

  (3)罚款。主要适用于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的行为人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外,主管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可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惩戒土地违法行为人。

  (4)消除危险。主要适用于行为人的行为虽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确有可能发生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的危险,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侵害的发生,即消除危险。要求消除危险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确有发生损害危险的可能即可。

  (5)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向他人表示悔过的一种形式。

  3.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性质严重,而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四、·各种违法行为的土地法律责任

  (一)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认定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对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

  (2)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6)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情形。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当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1.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以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3) 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题:判断 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本篇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文章搜索
 最新文章
紧急通告:大中城市送货上门暂停地点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探讨
土地挂牌竞买出价的评估
土地开发成本的评估方法
毛地价的评估方法
浅析代征地费用评估
关于到期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讨论
如何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下)
浅析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分配与利用
地价将主导开发决策
如何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上)
土地估价实务辅导资料(二十八)
土地估价实务辅导资料(二十七)
土地估价实务辅导资料(二十六)
土地估价实务辅导资料(二十五)
 热点文章
2006年考试真题---答案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试卷四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试卷一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试卷三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试卷二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试卷五    土
2006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试题汇
收益还原法试题及答案
部分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一)
2008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远程辅导方案
2006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
土地估价的基本理论及答案
2006土地估价师考试题(土地估价理论
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实务试题汇
 建筑工程类考试:
注册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注册建筑师 | 一级建筑师 | 二级建筑师 | 咨询工程师 | 设备监理师 | 土地估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注册结构师 | 一级结构师 | 二级结构师 | 物业管理师 | 公路监理师 | 城市规划师 | 环保工程师 | 质量资格考试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友情链接
注册质量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考试 投资项目管理师

经济师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 外贸考试网 中国医学考试 北京自考网
注册设备监理师 二级建造师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 会计证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 报关员考试 执业药师考试 上海自考网
注册监理工程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注册环保工程师 统计师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 报检员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 南方教育网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房产估价师考试 审计师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 单证员考试 卫生资格考试 野三坡旅游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土地估价师 房产经纪人考试 注册税务师 价格鉴证师网 跟单员考试 卫生职称考试 考试书店网
注册安全评价师 注册物业管理师 注册建造师考试 资产评估师 证券从业资格 外销员考试 执业护士考试 教育黄页网
注册结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注册建筑师考试 中级经济师 期货从业资格 国际商务师 职称英语考试 北京考试网
注册岩土工程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 公路监理工程师 注册会计师 银行从业资格 会计上岗证 证券从业资格 自考书店网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TUDIGU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京ICP备0505032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市区9321信箱 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信箱:webmaster@tudigujia.com
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 环球教育 | 中大教育 | 树人教育 | 携手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