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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师生互动(四)
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添加时间:2008-8-5 14:55:19 打印

  学员提问1:

  黑老师:

  在您的讲义中有几个问题不明白,请指教?

  1.第50讲<物权法>中,第171条,"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句话怎么理解?是不是后面是"债权人"?

  2.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那么第一次是什么时间?

  3.还有就是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的问题.好象98年有个文件,"....全部上交国家,用于....,全部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又有一个规定'属于事业单位的,...50%上交,50%留给...",还有新文件"30%上交国库,70%留给地方政府"...还有没有其它规定我不知道,老师,您对这些文件肯定熟悉,能给我们单独罗列对比一下吗?我非常迷糊.

  谢谢黑老师,辛苦您了!

  老师回答1:

  你好:

  1、反担保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该第三人以外的人)应第三人的要求提供的担保。你的问题中,第三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

  担保法也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历时十年,从1986年开始到1994年结束。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3)《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006.11.9)规定,调整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

  (4)《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规定,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学员提问2:

  老师好!

  在00年真题中,这道题我没有明白

  39,某农户因分家,分户需要,在自家承包的一般农田上申请住宅用地100平方米,需要经()批准。A乡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我没有明白答案为什么选B,不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吗,那不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吗,怎么能县级政府呢?

  老师回答2:

  你好:

  此题已过时。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再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 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员提问3:

  老师好!

  在00年真题中,这道题我没有明白,向您请教!

  25,以下土地用途中,不属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中一级类土地用途的是

  A耕地B牧草地C交通用地D特殊用地答案为D,请问理由?

  老师回答3:

  你好:

  此题已过时。目前土地分类的基本框架,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设三个 。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5 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工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 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l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因此,耕地、牧草地、交通用地已属于二级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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