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2010年土地估价师辅导

发表日期:2010-8-6  来源: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①刑事责任。

非法侵占征地费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时,要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非法挪用征地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②行政处分。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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