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土地估价师: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

发表日期:2010-3-3  来源: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即债权人对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土地不转移占有,继续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使用受益,而在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担保物),并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与承租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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