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罚汇总—2010年土地估价师

发表日期:2010-8-6  来源: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规定,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1)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定

(2)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类别

(3)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2、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1)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2)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类别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3、破坏耕地行为

(1)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2)破坏耕地行为的类别

(3)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4、非法批地行为

(1)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2)非法批地行为的类别

(3)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1)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

(2)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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