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2010年土地估价师辅导

发表日期:2010-8-5  来源: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处罚标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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