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土地估价师:加拿大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

发表日期:2010-3-8  来源: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加拿大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1.国家级“土地利用指南”

  联邦政府于1980年制订并由国会公布了一个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指南”。

  分别对城市用地、农业用地、森林用地、不可再生资源土地、交通和通讯用地、水资源保护地、历史遗迹地、生物繁衍地、冒险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区域性用地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指导性意见。

  联邦政府在保证联邦土地的良好农地用于农、良好林地用于林、良好的其它土地用于相应适宜用途的同时,也保证这些用地政策符合各省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利益。

   2.省级规划

  这是一种贯彻联邦政府《土地利用指南》精神的相对细化的政策性和纲领性文件,主要是划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界线,强调保护农业用地,做到“农地农用”,以及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和城市土地利用率等。

   3.地区级规划,或称土地利用大纲(0fficial Plan)

  加拿大的土地利用大纲由地方政府制定,省政府批准,也类似于政策性文件,主要目的是把省级政策宣言化为自己的行动纲领,并指导地方政府相关工作。

   4.市级规划,称土地分区管理法(Zoning by Law)

  由省政府授权市级政府制定。与省级政策宣言和地区级土地利用大纲不同,《土地分区管理法》是法律条文,非常详细和具体,具有强制性。

  (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实施

   1.通过《土地分区管理法》实施用途管制

   2.通过土地分块控制(Subdivision)实行用途管制。

   3.通过对宗地开发方案的控制来实施用途管制。

   4.通过农用地的等级限制变更制度来实施用途管制。

  一--二类农地不能改变用途;

  三--四类农地有条件改变用途;

  五--七类农地可以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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