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
①刑事责任。
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岗位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惩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检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②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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