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土地估价师:日本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

发表日期:2010-3-9  来源:中国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日本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农地管制制度

  为保护耕地,通过农业振兴区域的整治法律和农地法来对农业区域中的农地加以特殊的管制。

  另外,农业法从促进土地在农业上的有效利用和提高生产力的目标出发规定了限制耕作目的农业用地等的权力移动及农业用地等的转移措施。

  2.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根据《城市规划法》,日本的城市土地规划主要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1)指定城市规划区;(2)划分市区化区及市区规划区;(3)决定功能区和用途区等;(4)确定有关开发许可等措施。

  3.林地保护制度

  为了保证森林的社会用途,日本政府己指定800万公顷林地作为“森林保护区”,并进行有规划的开发,严禁滥砍滥伐。其中330万公顷指定为“国家公园”和“准国家公园”,另有200万公顷指定为地方级的“县级国家公园”,这种保护区的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所有。

  4.空闲土地的管制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程度,使土地发挥更大效用,也为了防止投机性屯积土地,日本建立了空闲地制度,以对空闲地加以管制。

  当某一土地符合空闲地条件时,都道府县知事能够以有必要促进这块土地的利用为由,告诉所有者这块土地已属于空闲地,需求他提出这块土地的利用处理计划,然后再对所有者提出必要的建议或劝告,以使土地得到积极而灵活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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