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考试--报考指南

 
考 试 简 介
报 考 条 件
考 试 教 材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内 容
考 试 方 式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办 法
免 费 试 听
招 生 方 案
土地估价师--考试简介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从2006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两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报考条件
具有:
(1)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
(3)相关学科本科学历,或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并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均可报名,非相关学科学历将适当放宽。

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
  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为依据,不指定考试教材,“考试大纲”已经重新修订,将随考试通知发布,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编写应考的相关材料。

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
  欲报考人员请关注近期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网站,因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故欲报考人员请关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具体办理时间。

土地估价师--考核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四门。四科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第一、二、三科实行标准化考试,第四科采取笔试形式。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土地估价师--考试方式

  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支2B铅笔、橡皮、尺子和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并对第四科进行答题。填写(填涂)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卷、答题卡不予记分。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凡脱离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不能给予重新注册登记,其所取得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土地估价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
师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取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制定注册编号规则。
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的土地
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全国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及相应执业情况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第四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评估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将符合注册条件的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报国土资源部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变换从业单位的;
2、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3、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4、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土地估价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代办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将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情况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情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3、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4、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违反其他自律规定的。
被注销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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